發(fā)布時間:2019-5-29 分類: 電商動態(tài)
記者周宇鵬
新修訂的《河北省信訪條例》將于12月1日起實施。新條例加強了請愿人遏制不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使請愿組織者和承包商的責任更加明確,請愿人在評估和監(jiān)督結果方面更加安全,并進一步將信件和訪問納入法治。
為了加強請愿組織者和承包者的責任,新修訂的條例規(guī)定國家機關應當聽取請愿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如有必要,他們可以要求請愿人,有關組織和人員解釋情況,或與其他組織和人員進行調(diào)查核實。有關組織和人員應該合作。
組織者和組織者處理了請愿書,請愿者的發(fā)言權最多。新修訂的條例要特別注意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國家機關的規(guī)章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辦理信訪工作,并對請愿人對結果的評價和監(jiān)督實施情況。請愿書。在關于請愿人的權利和義務的章節(jié)中,請愿人有權評估請愿的處理和結果。
關于接受請愿,新修訂的條例明確了“投訴歧視”原則,規(guī)定涉及法律事務的事項應通過法定渠道解決,請愿機構不予受理,包括:爭議農(nóng)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關于土地,林地,林業(y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不滿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對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滿意;對人民法院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不服;勞動者與雇主之間的勞動爭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糾紛或國家機關參與民事活動引起的民事糾紛。
針對請愿人員多次訪問,糾纏,訪問和不合理訪問,新修訂的條例明確規(guī)定了請愿人的法律責任,并列出了12起違法行為案件。如果請愿人有遏制和震撼,無論誰奪取國家機關,擾亂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公共場所的正常經(jīng)營,生產(chǎn),生活和經(jīng)營秩序,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如果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或者教育,勸阻,批評,教育無效,公安機關應當予以警告,勸告或者停止。
目前,除了請愿方參與請愿活動外,還有非交流方通過互動或在互聯(lián)網(wǎng)上謀生等活動組織非法請愿的行為。新修訂的條例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煽動,串聯(lián),脅迫,誘騙商品,操縱他人在幕后的請愿,或使用信件和訪問的名稱來利用機會收集財富,通過網(wǎng)絡制作,復制和傳播有關信訪的虛假信息,以及其他擾亂公共秩序或干擾公共安全的人員,應當給予公安機關警告,勸告或者壓制;情節(jié)嚴重的,由公安機關對公安機關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河北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務副省長楊崇勇表示,要實施新修訂的條例,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的信訪工作,關閉黨和政府與人民的關系,依法推進依法行政,依法訪國。這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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